昨天传出消息,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,由央行起草的《放贷人条例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,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。这也意味着,一旦条例通过,在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,个人从事放贷业务即民间借贷将上“紧箍咒”、正式“见光”了——纳入国家工商注册、金融监管体系中。
规范目的:防高利贷,国家监控资金流
我省有关专家分析,银监会与央行于今年5月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》,《放贷人条例》预计会参照《意见》对放贷人的资金来源做出规定。同时,可能也会参照《香港放债人条例》,除对放贷主体、放贷对象、利率做出规定外,还会对放贷人索债方式、贷款宣传等方面做出规范。对于央行此次提交草案的目的,这位人士分析,主要是防范高利贷以及骗贷,另外,从节约成本角度,如果是地下的不公开的,始终隐藏着很大的风险,也不利于国家对经济情况的全面掌控,同时提高了信息甄别成本。条例出台后,将可以化解上述风险,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。
业内人士分析,《放贷人条例》对放贷人主体的要求核心可能有三方面:一是放贷,不吸收公众存款;二是贷款利率;三是照章纳税,由于放贷人主体放开,竞争使得贷款利率可能走低,不会产生高利贷。
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昨晚在接受记者连线时表示,有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息揽储、高息放贷扰乱了金融秩序,立法后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中,发挥其正面作用,抵消其负面作用,有利于国家对民间资金流向的监控,防止国外热钱通过地下钱庄渠道流入国内市场,防止洗钱、保证资金流向的可控性。
风险有控制:放贷利率最高不超银行4倍
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征信成本高,风险相对较大,因此更愿意向大企业放贷。致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、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,而民间借贷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。但由于监管存在真空地带,使得民间借贷中出现了高利贷、循环骗贷等现象。比如放贷人通过熟人的忽悠,将亲朋好友集资来的上千万个人资产放贷出去,满以为通过高利率放贷能得到高回报,谁知借贷者破产倒闭资金链断裂,落得血本无归。
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,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1年印发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中明确指出,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对于将来规范民间借贷从哪几方面入手,董正伟认为,首先应工商注册登记;其次要让民间借贷接受央行、银监会的监管;第三,对其放贷利率等可能会制订得比商业银行略宽松,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运用、风险把握上,央行银监会可能会提出指导意见,以防放贷人(主体)因没有存款而出现贷款资金链风险。
民间借贷戒律
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,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
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超过2年诉讼时效。
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将不予保护。
搞清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借款,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。
订立书面协议写明出借双方的姓名、币种、数额、用途、期限、利率、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。
人民法院审查接待案件时,要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或必要的事实证据。
对于动产抵押、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。
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。 |